通讯员(梅维佳 李金镂 法学院新闻中心)3月18日,2023年第三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 ——“新时代中国民商法学术话语体系的重构”学术研讨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联合主办,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商研究》《法学》《比较法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私法研究》《月旦法学杂志》《月旦民商法杂志》等期刊编辑部协办。四校主办学院近40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20余位优秀博硕士研究生、青年学者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论坛开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俊副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徐涤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柏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先后致辞。
徐涤宇教授首先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向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博硕士研究生表示热烈的欢迎。他指出民法现代化与中国化是中国民法典的核心问题,也是衡量中国民法典进步与完善的主要标杆,要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陈柏峰教授强调“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已成为推动法治人才培养的一项品牌学术活动,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高校间博士生互动交流、推动博士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学术平台。他表示学院将一如既往推进研究生教育的产学研结合,加强与其他联合主办院校的合作,切实增强培养民商法领域高层次人才的能力,继续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着力培养和造就优秀科研人才。
于飞教授介绍论坛举办的初心是为了搭建平台,便于青年才俊展现才华,促进人才成长。同时期望打通院校边界,推动学术交流,协同促进博士生培养质量。
金可可教授首先感谢我校对本次论坛筹备的大力支持,并对西南政法大学的加入表示欢迎。他指出论坛为博士生提供了全国性平台,共同推动了学术的进步。更重要在于通过互相的学习切磋,开拓博士生们的研究视野,提升研究热情。
谭启平教授对西南政法大学的加入表示荣幸。他指出,民商法的研究应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立足于中国民法典全面实施的伟大实践,立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开幕式结束后,全体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本次论坛共有两个分会场。
一号会场以“民法总论、债法、婚姻继承法”为主题,共11个主旨报告。二号会场以“物权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为主题,共12个主旨报告。
一号会场
第1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徐银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俞彦韬特聘副研究员担任点评专家。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赵慧慧报告主题为《风险分配视角下现实错误之规制》,她以动机错误和交易基础障碍为核心,提出该情形下的风险应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及补充性合同解释加以填补。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柴娴报告主题为《自我行为型代理权滥用规范意蕴考》,指出自我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68条异态代理权滥用之情形,并对该条规范加以解释探讨自我行为法律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覃榆翔报告主题为《再论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异化与回归》,指出我国民法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的异化导致合同法律制度价值难以实现,从而提出应将违约金的规制模式回归于合同效力控制规则的道路上。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高济民报告主题为《论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提出《民法典》第459条和第461条立法技术之不足与改善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傅远泓报告主题为《论部分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及适用》,他区分了一般性“部分连带”责任和建构性“部分连带”责任,并指明二者的类型要素及适用效果。
在评议环节,徐银波教授指出应多具备问题意识,减少资料堆积,用自己的观点和案例深入论证。姚明斌教授认为在论证过程中应多使用案例,以便清晰表达并使读者理解,同时,他指出要区分论文写作和口头报告的不同阐述方式。缪宇副教授指出在论文写作中还需进一步明晰问题,梳理体系,加强案例引用和立场表达。俞彦韬特聘副研究员指出,论文架构应加强构思打磨,要突出重点,减少不必要赘述。
第2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易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文特聘副研究员、我校法学院陈晓敏副教授担任点评专家。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朱禹臣报告主题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和实现路径》,他结合诉讼程序考量了“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两种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案。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凝报告主题为《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解除权:创新还是错误?》,他通过《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所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分别分析了规范文义内的合同僵局和规范文义外的合同僵局情形下是否需要违约方解除权,得出该条款实则是对现有制度误解而产生的错误一结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严立报告主题为《减损规则对违约方解除权的功能替代》,他区分了真正合同僵局和假想合同僵局,认为在债权人拒绝受领的假想合同僵局中应当适用减损规则。
在评议环节,易军教授肯定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研究,他指出还可以在路径实现方面更深入探讨,并建议在标题拟定中实现读者思路引导,“让目录说话”。孙文特聘副研究员比较了违约方解除权的两篇论文行文异同,并指出要明确界定合同僵局的概念。陈晓敏副教授针对减损规则提出了是否实际赋予债务人任意解除权从而滋生债权投机行为的问题,并考虑是否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第3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黄忠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周清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赵文杰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任龙龙老师担任点评专家。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杨勇报告主题为《法定抵销效力论》,他藉由比较法视角提出了法定抵消溯及力与私法内在体系相矛盾,威胁程序法中生效裁判既判力,故应将《民法典》第568条解释为抵消不具有溯及力。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邬演嘉报告主题为《论原因关系双重瑕疵时善意第一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他围绕原因关系双重瑕疵下善意第一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分别讨论了得直索时与无得直索时的不同价额偿还责任。我校硕士研究生胡巧莉报告主题为《论遗产管理人注意标准的调整》,她认为《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责任应限缩适用,应以遗产管理人选任方式作为区分基础,考虑意定要素影响,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评议环节,周清林教授认为应限缩文章题目,聚焦溯及力效力的讨论,注重文章的衔接。赵文杰副教授指出要全方位审视当事人视角,不应仅从返还义务人视角分析,还应从返还权利人视角加以讨论。任龙龙老师提出论文选题应关注争议焦点,培养问题意识,而非简单的资料整合。
二号会场
第1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杨姗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方斯远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担任点评专家。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陈范宏报告主题为《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检讨与重构》,他探讨了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信息披露义务从竞争主义到协助主义的理念转变,并提出有限披露及披露密度分层编遣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振轩报告主题为《确认书条款的逻辑缺陷与商化补足》,他从“确认书”的特殊法律效力入手,阐明《民法典》“确认书”条款与司法实践规则适用相悖的情况,继而进行了解释匡正与规则续造。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任我行报告主题为《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与原因关系上的抗辩》,他在票据交付合意的无因性的理论下,探讨了不当得利抗辩理论对交付合意论的修正。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讲师韩成芳报告主题为《论比例原则在药品专利司法中的适用》,鉴于药品专利制度的双重属性及合比例关系,她对比例原则在药品专利司法中的运用进行了结构化阐释。香港大学博士研究生张红娇报告主题为《新闻聚合行为规制体系重构:以著作权默示许可机制的类型化为中心》,她由新闻聚合行为传统规制路径的局限性引入,尝试重构规制体系。
在评议环节,杨姗副教授肯定了各位清晰的论文结构,同时指出文章实践性不足的问题。方斯远副教授从基础理论出发,探究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根源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的界限。刘斌副教授指出关于“确认书”的探讨核心不足在于没有明确问题框架,并建议侧重解释论研究以挖掘实践路径。
第2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刘骏特聘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于宪会老师担任点评专家。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李鸣捷报告主题为《保理合同中“将来应收账款”释论》,他从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切入,探讨了保理中将来应收账款的范围、识别标准、保理人的审查范围以及让与的法律效果。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弘毅报告主题为《登记对抗规则之再检讨》,他从登记对抗规则的体系定位、未经登记能否对抗一般债权人以及民法典第414条对于防止循环担保的作用三个层面探讨了登记对抗规则的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张玉涛报告主题为《购置款抵押权的竞存对抗规则及体系效应》,他指出购置款抵押权与其他意定担保物权竞存,以及购置款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的竞存,阐明购置款融资担保权的体系适用。
在评议环节,戴孟勇教授认为张弘毅博士的报告选题新颖,但忽视了对“登记对抗”机制不同类别的区分以致针对性较弱。刘骏特聘副研究员指出李鸣捷博士的论文课题及结论有待明确,导论对前人研究勾连不足以及对法律适用优化预期欠缺说明等问题。于宪会老师就张玉涛博士论文对其语言逻辑及融资租赁准用限制、购置款抵押权设立方式等问题提出看法。
第3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席志国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张礼洪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李运杨特聘副研究员担任点评专家。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龚思涵报告主题为《第524条的“意外之作”:混合担保人相互求偿的肯定论证成》,她探讨混合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及其依据,提出类推适用民法典524条法定债权移转路径以肯定相互求偿的观点。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杨兴龙报告主题为《担保体系中的循环优先权悖论及其克服》,他探讨了我国民法中循环优先权的潜在可能以及美国法既有方案的启示与不足,揭示其根本原因并建议通过法律解释降低其出现可能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黄彦霈报告主题为《动产质押设立中实际控制要件的解释与适用》,他对动态质押设立中的“实际控制”作了概念辨析和要件具体化,阐述了违反要件的法律后果并明确了要件的证明责任。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关华鹏报告主题为《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论》,他在取回权性质上比较分析了德国形式主义与美国功能主义,明确了我国民法典背景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形式主义担保观与功能主义担保观的统合进路。
在评议环节,席志国教授指出龚思涵博士的论文价值判断过多而解释方法运用不足,能否追偿不能仅局限于利益问题而要探究根本原因;他还就黄彦霈博士的论文探讨了实际控制和占有的关系,并就动态质押转移成浮动抵押发表了见解。张礼洪教授建议杨兴龙博士从法制史角度研究优先权发展过程并追溯其本源,进一步探究登记与善意间的平衡。李运杨特聘副研究员就杨兴龙博士的论文指出“优先权”译为优先顺位规则更佳,并建议其遵循从规则解释到现象演绎的研究顺序;就关华鹏博士的论文指出所有权保留应当类型化,做好繁简区分与所有权保留的客体区分。
论坛闭幕式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麻昌华教授主持。首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代表联合主办方介绍了评奖流程,并宣布了论文获奖名单。他介绍到,本次论坛收到各方有效